问 题

发表人:魏* 提问时间:2010-12-09

标题:河西区友谊路中乒公寓生活热水停供问题

河西区友谊路中乒公寓是1999年建成的商品房小区,至2009年中,始终供应生活热水(由天津市热力公司采用地热方式供应),但是,在2009年天津市热力公司单方面停止了生活热水供应,至今未恢复,并声称以后也不会供应了。对此,我们居民提出问题如下:

1、天津市热力公司单方面停止供应生活热水,是否有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

2、居民在房屋购置时缴纳的生活热水配套费用是否应退还?

3、居民自费安装的热水器、管道改造以及相应设施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由于生活热水停供,居民已多次与热力公司发生争执,都市报道也曾经做过相应报道,为了保证居民的正常利益不受侵害,希望给予协调解决。

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0-12-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魏*网友

您好,对于你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

1、 供水公司不能单方面就停止供水,如果确需停水,也需要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21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在降压或者停水四十八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

2、 如果供水公司确实今后不再供应热水了,您可以向开发商或者供水公司根据生活热水配

套设施的使用年限和供水合同约定,主张退还部分的生活热水配套费用,因为毕竟热水配套设施已经使用了10年了,全部退还不太可能。

3、 如果确实是因为供水公司无故停止供水,造成您的经济损失,您可以向供热公司主张经

济赔偿。其中您提到的热水器等设施可以作为经济损失,但应在折算使用年限后进行计算,而不可能全部赔偿。

4、 建议您还是尽量和供水企业进行协商,或者要求供水企业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以此早日

解决居民的用水问题。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程新霞 律师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