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高**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
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17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供热费因供热义务的履行而产生,热能使用者负有供热费支付的义务,供热单位取得的该项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与特定性,并不随着房屋所有权的变化而转移。原房主使用房屋期间产生的供热费用和滞纳金与贵方无关,供热公司应向房屋当时的热能使用者(原房主)追索,贵方无义务向供热公司交纳取得房屋之前的供热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方可通以下途径解决:1.积极联系原房主共同去供暖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欠缴取暖费的应由原房主予以补齐;2.贵方先行垫付,之后向原房主追讨;3.持购房合同和新的房产证,向供热公司证明自己不是该债务的当事人,建议供热公司向法院起诉原房主追讨债务。如果供热公司不配合变更收费供暖,可以考虑起诉供热公司。建议贵方在维权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