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23-08-27

标题:在鲁能城就餐导致上吐下泻

2023年7月8日晚五点左右,在南开区鲁能城外婆家就餐,在晚上10点左右开始上吐下泻,就餐四人,两人比较严重,腹泻呕吐严重,其余两人腹泻症状,求助南开区领导,期间12315和南开区市场监督均去过电话,水上公园街市场监管回复需要45个工作日才能处理完,在8月18日晚,市场监管短信回复我仅可退款餐费,调查无法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求助律师,我该如何维权?

反 馈

回复律师:徐慧玲 回复时间:2023-09-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陈**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认正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就餐后发生呕吐、腹泻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可通过下集中途径解决:1.与商家协商赔偿额度;2.可通过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处理。3. 向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贵方通过前述投诉途径无法得到支持,可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如购买餐饮服务的证据(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餐饮费收据、发票,就医过程中的费用凭证(医药费票据、病例等)、诊断证明等,如可收集呕吐物或排泄物或就餐时食用剩余的餐食,来证明您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在该商家就餐的关联性。如贵方无法证明所遭受损害与就餐存在关联性,则诉请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徐慧玲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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