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3-06-16

标题:对物业费构成有些质疑提诉讼的理由

律师您好!我们小区一个是花园另一个是馨园在投标中为两个独立小区。但是都是一家物业公司中标并开展物业服务。在日常运营中,物业公司为了省钱,将两个独立运营的人员合并使用,在人员和物资配备上缩减了很多,比如两个园投标人员共计101人,但是实际运营只配备了43人。物资、固定资产也按照一个园的配备。但是物业收费却按照投标价(合同价)收取。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是属于不当得利吗?我不想已撤销合同提起诉讼。我按照什么理由提起诉讼。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23-06-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人员及物资配备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但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不属于不当得利。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时,可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如您希望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建议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物业公司构成违约,减少物业费价款。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谨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李东光律师

2023年6月26日

 

李东光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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