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3-05-24

标题:小区组建业委会欠费业主是否可以参选的问题

李律师,您好!我今天想咨询您一个问题,我们小区业主想成立业委会,自2022年已向街道递交了申请,目前筹备委员会成员已经组建并进行了公示。但有几个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

1、筹委会成员是否可以参选业主代表并参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2、我们有些业主欠费(非恶意)是否可以参选业主代表并参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23-06-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7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载明: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我们审查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地方性法规以此限制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享有推选业主代表和选举业委会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具备业主身份,同时满足《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条的条件限制。

综上,法律法规未禁止筹备组成员参选业主代表参选业主委员会;欠缴物业费的业主也享有参选业主代表参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但业主代表的推选等应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谨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李东光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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