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3-04-21

标题: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价格问题

邓主任您好!有关物业合同一事想咨询一下,我们小区入住前由开发商以招投标形式选聘了一家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我是2019年入住的,入住时物业公司与我本人也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后来,我通过政务公开拿到了物业公司投标报价(物业合同的价格构成明细)发现,物业费构成明细中,价格构成有部分属于重复收费(两个独立项目共同使用人员和物资)、有部分违反天津市相关部分规定的收费标准,还有部分天津市已经取消行政收费了,但物业公司还在收取这部分相关费用。像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修正物业费收费标准。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邓露茸 回复时间:2023-04-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以违规收费提出抗辩。同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您可以考虑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收取的违规费用。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您的参与!

邓露茸律师

2023年4月24日

 

邓露茸

2023年4月24日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