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尹**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已撤销) 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施行】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7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施行】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以上规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间及交付标准向您交付商品房。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您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您可根据合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如因此给您造成其他损失,您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您的损失,但您应就您的主张承担举证义务。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谨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