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20-08-28

标题:下仓联通营业厅违反口头约定

2018年7月1日我岳母办理联通宽带,当时口头约定每月减免20的宽带费用,随时可以取消,没有任何限制,今年8月23日我们去联通拆除宽带,联通工作人员告知我们有两种方案,一是交违约金(补缴每月减免的20元),二是他们打申请,申请免除违约金,但需要等他们申请完毕才能拆除宽带。

这两种方案都与他们当时的口头约定(随时取消,没有限制相违背),现在我已经(免除违约金后)拆除了宽带,请问律师我能对联通进行维权吗?主张联通支付违约金吗?

反 馈

回复律师:张文达 回复时间:2020-09-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陈**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口头约定实践中不易固定证据,除非有原始录音或者对方承认有您所述口头约定,否则一般情况难以胜诉。

感谢您的参与!

 

张文达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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