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高** 提问时间:2020-08-28

标题:欠钱要账一直未果即使法院执行也不还钱

借给一个人钱快两年了,当初出于朋友关系借给他钱,他说给工人开工资用,就用两个星期,结果2年了一年不还钱。上法院起诉了,申请执行,借钱人也一直未还钱,而且他个人也有买卖,但是财产,经营法人都不在他本人名下,求助解决

反 馈

回复律师:张士博 回复时间:2020-09-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高**: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实施】第518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7〕7号 2017年5月1日实施】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5]17号 2015年7月22日施行】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8〕13号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39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据您所述,朋友向您借款后迟迟未还,您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依生效判决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该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以上规定,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您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从而督促其尽快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您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开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法院许可后将会在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相关信息,但您应垫付相关费用。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谨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张士博律师

2020年9月7日

 

张士博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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