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0-08-16

标题:公产房有我的份额吗???

我母亲留下一套公产房的企业产房屋。请问律师这套房屋有我的多少份额?我有一个妹妹。妹妹未婚,我也未婚。现在都在这套房屋居住。母亲是这套房屋的承租人。现在面临着房屋过户的环节。过户在妹妹的名下。现在这套房屋有我多少份额。

反 馈

回复律师:张文达 回复时间:2020-09-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民:

结合您所述情况,查到《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口簿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直管公产住宅。指定行为可以采取司法公证或者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经营管理部门提交指定承租人告知书,并在本市主要纸质媒体刊登公告方式完成。

(二)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或者无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承租人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第二十八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放弃承租房屋的,与承租人同户口簿其他亲属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应当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弃承租房屋、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无配偶、子女、父母,与承租人同户口簿其他亲属可以申请过户。

第三十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与承租人不同户口簿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纸质媒体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第三十一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过户意见,无法共同确认新承租人的,可以采取使用权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死亡后符合申请过户条件人员协商一致采取使用权转让方式处置房屋的,可以通过置换经营单位申请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

因此,您与妹妹可协商由谁过户,至于放弃过户一方如何经济补偿,应由您们自行协商。

感谢您的参与!

 

张文达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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