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0-08-16

标题:我的监护人该由谁担当??

我母亲两月前去世,我是残疾人,现在没有监护人,现在监护人去世。我月一个妹妹,妹妹6年前出车祸,现在在家养病,她确诊为脑萎缩、舌后坠,现在吃中药,她一吃中药就起不来坑,没法当我的监护人。我的近亲属最大的81,最小的刚上小学,谁来当我的监护人?

反 馈

回复律师:张文达 回复时间:2020-09-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鉴于您的情况,监护人应该是由民政部门担任。

感谢您的参与!

 

张文达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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