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十五号 1999年10月1日生效】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2017年7月1日生效】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生效】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据您介绍,您于2018年5月26日与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宇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房屋门窗外正前方6米以内没有实物遮挡,但经您实地勘验后发现次卧与厕所窗外距离墙壁不足6米,与购房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您拟提起诉讼。根据以上规定,购房合同对您和江宇公司具有约束力,如购房合同约定的是该商品房所有门窗外正前方6米以内没有实物遮挡,而江宇公司向您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您可通过诉讼向其主张违约责任。提请注意,诉讼中,您需举证证明江宇公司向您交付的商品房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李东光律师
202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