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周* 提问时间:2020-07-10

标题: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三)项法律释义

请您帮忙对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三)项(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进行解释一下,尤其是经营性用房释义,此项法规规定针对是否仅仅限于生产、餐饮、娱乐、洗浴四类经营性用房,而不涉及其它经营性用房。谢谢您!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20-07-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周*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12修正)》【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 2012年5月9日生效】第5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0428号提案的答复》【天津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类别:A类 签发领导:林立军 2018年5月11日】载明:“《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没用对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其他行业进行禁止性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及答复,《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中禁止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规定系出于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考虑而制定,而不是对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其他行业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改变住宅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而导致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即为《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三)款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李东光

202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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