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韩** 提问时间:2020-07-10

标题:我在渔阳镇东果园租农家院盖别墅怎么签合同

我在渔阳镇东果园租农家院盖别墅怎么签合同,有合适的合同文本吗?请提供。谢谢啦

反 馈

回复律师:徐慧玲 回复时间:2020-07-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韩**: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2020年1月1日生效】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十五号 1999年10月1日生效】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农经发〔2019〕4号 2019年9月30日】“(一)因地制宜选择盘活利用模式。各地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二)支持培育盘活利用主体。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五)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据您所述,您在渔阳镇东果园村租农家院建设别墅拟签订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出租,您应与有权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但《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明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请您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是否签订宅基地租赁合同。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徐慧玲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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