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薄** 提问时间:2020-05-31

标题:双方打架事件,对方先动手,对方挑事,对方家里有后台

由于家门口修路,我家门前(我家自己垒的砖,用于停车用)停车地方被人挡住,我妈妈去叫那家人给挪一下车,对方心情不好出言不逊,就是不给挪,我妈妈说那我就砸车了,就回家了,对方来我家们口查看自己家车,车没事,在我家门口破口大骂,我妈出门,对方先动手打我妈,我妈还手,两人打起来,对方报警,到了派出所,对方直接进所长办公室(与所长有亲戚),对方更加嚣张,在派出所也满口脏话,双方住院,目前案件协办中,我打电话询问案情,派出所民警直接说对方是受害人,但是案情还没弄清楚,而且明显的对方上门找事,请问对于这种情况,我方有权要求回避制度吗? 这样的情况,如果双方伤情鉴定都为轻伤,派出所调解明显偏袒的话,我们还能怎么办呢?麻烦了,蟹蟹!

反 馈

回复律师:杨洁 回复时间:2020-06-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薄姓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条规定:“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您可以依据以上法律法规提出回避要求,或要求公安督查机关对依法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的行为进行督察。全国警务督察投诉举报电话为12389。

感谢您的参与!

 

杨洁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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