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0-05-21

标题:关于西青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法院不受理的问题

律师您好!我是西青区大寺镇青凝侯村村民,因为2002年按照国家政策农转非,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没有被确认资格,我之前已经起诉,但是西青区以不在范围之内驳回,上诉一中院 驳回,高院 驳回,检察院 驳回。但是天津津南区均能起诉成功,为什么同在天津市一中院、二中院受理不一样,请给与帮助。

反 馈

回复律师:张士博 回复时间:2020-05-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张*: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2月4日生效】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请求重复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您再次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另外,因为我们国家系成文法国家而非判例法国家,不同的法院可能就相似的事件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约束力。

据您介绍,您的案件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驳回后,一中院予以驳回,高院予以驳回,检察院也予以驳回。据此可推知,您的案件已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因您已穷尽了诉讼救济程序,故您的案件很难再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2020年5月25日

张士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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