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私产房改公产房有我的份额吗?
我是残疾人,1995年我大爷去世,同年9月4日我父亲去世,我大爷和我父亲先我奶奶去世。我奶奶2006年去世。1998年2月14日拆迁。请问我和我妹妹可以代位继承我父亲的遗产吗?我父亲家6男2女,我和我妹妹占多少比例?1998年拆迁后,请问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是从我父亲和我大爷去世计算,还是从我奶奶去世计算?现在的公产房有我的份额吗?有多少?现在我母亲健在。
我是残疾人,1995年我大爷去世,同年9月4日我父亲去世,我大爷和我父亲先我奶奶去世。我奶奶2006年去世。1998年2月14日拆迁。请问我和我妹妹可以代位继承我父亲的遗产吗?我父亲家6男2女,我和我妹妹占多少比例?1998年拆迁后,请问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是从我父亲和我大爷去世计算,还是从我奶奶去世计算?现在的公产房有我的份额吗?有多少?现在我母亲健在。
尊敬的网友张**: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关于公产房产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5年10月1日生效】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19〕4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生效】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第14条规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向承租人出售。
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出售协议。
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据您介绍,拆迁后的房屋为公产房,若您所述的公产房为直管公产房,则公产房的产权人为国家,承租人仅享有承租权。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您祖母作为公产房承租人时通过相关程序取得公产房产权的,则该公产房可作为您祖母的遗产,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否则,该公产房无法作为您祖母的遗产被其继承人继承。
2. 关于继承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5年10月1日生效】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7年10月1日生效】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您祖父先于您祖母去世,您祖母在世时已取得该公产房产权,房产性质转为私有产权(以下简称“该房产”),您祖父祖母均去世且未立遗嘱,则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您祖母的遗产由其子女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据您介绍,您大爷和您父亲均已去世,如您祖母除您大爷和您父亲之外没有其他子女,且您大爷有晚辈直系血亲,那么您大爷和您父亲各应分得该房产的一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您和您妹妹可按代位继承您父亲本应继承的该房产相应份额。如您大爷没有晚辈直系血亲的,则您父亲继承该房产全部份额,您和您妹妹可按代位继承您父亲继承的该房产全部份额。
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2020年5月11日
李东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