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唐**网友: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1日生效)第224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被执行人(即公司)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会通过网络查控等途径为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若被执行人确实存在逃避执行行为的,可由执行法院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2020年4月30日
李东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