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0-04-18

标题:疫情期间幼小衔接没有开设课程不予退费

我们孩子就读于河东区远洋未来中心的联恩国际儿童教育,我们是去年给孩子预交了10个月的课程,课程开始时间于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共计2万3千多,疫情期间2月份之后学校没有开设课程,只是周一到周五在班级群发一个十分钟的网课,并且跟家长说的是免费的,然后我们想跟学校协商退款学校均已拒绝,跟教育局打电话,教育局说他们没有监管职责,按合同走,合同如下图,里面有一条写到如果遇到天灾(包括重大疫情),学校负部分责任或免责,针对这种不合理情况,如果起诉学校,想问下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维护家长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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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律师:张文达 回复时间:2020-04-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琦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与不可抗力相关的部分法律条文如下: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感谢您的参与!

 

张文达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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