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联发欣悦学府购房强行绑定车位,开发商现在死不认账
本人2018年底购买联发欣悦学府房子,要求买房必须绑定地下车位。当时车位购买19万元,国家政策一再强调不能绑定销售,而且开发商完全是死不承认的状态。后续开发商自己卖的车位为8万元,我们买房绑定的车位售价大约是15-25万元这样的定价是不是有欺骗消费者的
本人2018年底购买联发欣悦学府房子,要求买房必须绑定地下车位。当时车位购买19万元,国家政策一再强调不能绑定销售,而且开发商完全是死不承认的状态。后续开发商自己卖的车位为8万元,我们买房绑定的车位售价大约是15-25万元这样的定价是不是有欺骗消费者的
尊敬的林**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关于捆绑销售车位行为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生效)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2016年10月10日生效)第二条规定:“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销售联发欣悦学府的地下车位应享有该车位的所有权,否则其无权处分联发欣悦学府地下车位。且开发商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加价是国家严厉查处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据您所述,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要求必须购买车位,如您拟因此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您需举证证明开发商具有捆绑销售的行为,否则,您的主张可能很难得到支持。
2.关于捆绑销售车位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2014年3月15日生效):“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地下车位进行统一定价标准,如开发商有权处分联发欣悦学府的地下车位,开发商如实向您告知了地下车位的情况,且您与开发商签订地下车位买卖协议系您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您和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您认为您购买地下车位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开发商具有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您可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纠纷,或请求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2020年3月27日
李东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