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何** 提问时间:2020-01-05

标题:镇政府征地拆迁房地产权证问题

律师您好

我的房屋是拆迁房,政府09年征用土地拆迁,原有房屋产权为私有,国有土地出让70年,现已还迁,现在准备下房证,产权性质为国有划拨无年限,这个产权证对我是否合理。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20-01-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何**: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13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28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2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如您持有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载明的产权性质为国有划拨,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限期使用该房屋。如您拟转让房屋的,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房屋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无法买卖该房产。

据您介绍,您原有房屋性质为私有产权,使用期限为70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但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您的房屋时与您达成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约定给予您相应补偿,则征收部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您可以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并从您的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量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补偿方式对您来说是否合理。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李东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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