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屠* 提问时间:2019-10-29

标题:请求重新签订供暖合同及是否起诉

程律师您好,我于2019年3月份购买了位于塘沽的一处二手房产,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该处房产在过户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原房主承担”,但在今年供暖缴费期间,因前房主隐瞒欠费情况,导致塘沽房产供热公司以对房不对人为由,不与我签订新的供热合同,致使我无法缴纳今年的供热费用。请问这种情况我能否起诉,是否由我起诉前房主和供暖公司?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9-11-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屠*: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18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产过户前的供热费用由原房主承担,房产过户后的现用热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更名手续,并提供供热服务。对于原房主欠付的供热费,供热单位应向原房主主张。

因此,您可以以供热单位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提供供热服务。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李东光律师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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