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卢** 提问时间:2019-10-17

标题:燃气管道施工经过宅基地如何维权

高压燃气管道施工经过宅基地,和施工单位和政府协调无果,我们该如何维权,通过哪种方式,向哪个部门去反映问题。请求帮助,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9-10-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卢**: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规定:“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规定:“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燃气工程或者不具有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设计、承建燃气工程,以及将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停建或者停止运行,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4.3款规定:“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2)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第6.4.13款规定:“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2-1和6.3.2-2次高压A的规定(即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3.5m,垂直净距不小于0.15m【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以上规定,燃气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单位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按规划及燃气主管部门意见建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且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3.5m,垂直净距不小于0.15m。

据您介绍,高压燃气施工经过宅基地,请您核实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其是否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燃气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建设,如不符合,您可向燃气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解决此事。如您认为经过宅基地的燃气管道安装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侵害了您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您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利。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李东光律师

2019年10月27日

 

李东光

201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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