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新城镇小梁子村民,2017年1月我们这里进行棚户区改造,当时签署了《过渡安置协议》,协议第四条规定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6个月签署《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到目前30个月了还没有签署,前几天村里通知我们的房子下来了,要村民参与测量房屋,发现之前签署的45平米的房子实际使用面积只有25平米,90平米的房子套内使用面积53.4平米,公摊达到40%,请问这么大的公摊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它的依据是什么,后期我们该如何维权?谢谢您,期待您的回复
律师您好:
我是新城镇小梁子村民,2017年1月我们这里进行棚户区改造,当时签署了《过渡安置协议》,协议第四条规定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6个月签署《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到目前30个月了还没有签署,前几天村里通知我们的房子下来了,要村民参与测量房屋,发现之前签署的45平米的房子实际使用面积只有25平米,90平米的房子套内使用面积53.4平米,公摊达到40%,请问这么大的公摊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它的依据是什么,后期我们该如何维权?谢谢您,期待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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