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单** 提问时间:2019-07-05

标题:燃气主管道和阀门横穿我家厨房

我所购塘沽北塘街欣昌苑一套住房,是由天津滨海新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建投)所建楼房。

购房2年半后6月28日交房,发现一根又粗又长的黑色管道横穿厨房,从厨房西侧延伸到东侧,穿出墙外,横跨天井又穿进对面的邻居家,并且在厨房里管道中间有一根长达将近20厘米的阀门,后询问开发商人员,说这是输送我们整栋楼18层住户的燃气总管道和阀门。燃气管道横向长2米多,直径5厘米,距离墙面十多厘米。这使我和邻居本来定了的装修不敢施工,我也整天忧心忡忡,身心受到很大伤害。

买房到交房开发商从未告知会在我此房屋安装燃气主管道和阀门,合同上也未提及此管道。燃气公司未经我房屋所有人同意就在我房屋的专有空间安装公共设施,损坏我墙体,打电话交涉说他们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没必要和我解释。

他们为方便自己操作和减小安全隐患,开发商和燃气公司都对我装修橱柜等提出特殊要求。1.此管道和阀门占据我厨房空间,影响装修,增加装修成本,减少我厨房使用面积和空间;2.破坏我墙体 3.安装在室内增大以后维修检查难度,因为我不可能保证随时在家,当出现险情时不利于及时关闭阀门,阀门处无监测设施,对我生命构成极大威胁。4.购房合同无此管道和阀门,开发商和天津市塘沽燃气公司未征得我同意就在我的私有住宅安装公共设施对我造成财产和生命的损害。5.房屋里装个碍事又危险的管道和阀门,房屋价值贬损。

我要求开发商和燃气公司秉承公平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趁现在小区居民还都没入住通燃气,移除我家燃气主管道。

希望您能白忙之中给予我法律上的支持,帮我分析这件事情,使我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9-07-15 是否超时:

尊敬的单**网友:

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开发商未经您的同意,擅自使用您所购买房屋的专有部分安装公共燃气管道的,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和因此给您造成的损失。

以上答复,谨供参考。

感谢参与!

 

李东光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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