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村规民约内容涉及乱罚款,侵害村民合法财产权益
违法事实:
1、《付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十三条,即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外,接照第十条规定基数和8倍计征村集体资源占有费。自足额缴纳村集体资源占有费之日起顺延10年,且女方年满40周岁,该子女可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但该育龄夫妇终身不再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之规定。
2、付村村委会制定的《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中规定,对违反生育政策的子女,只有向村委会缴纳了所谓的“村集体资源占有费”方可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津高法民一字〔2007〕3号 第二条第二款,却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