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冯** 提问时间:2019-06-08

标题:再婚不含复婚,之前有一子女,是否可以再生一子女

我的妻子再婚,之前有过一个孩子,离婚后协商给了男方,2014年和我,又生了一个孩子,我是初婚, 之前无子女 2016年1月我们登记结婚的,2016年6月份登记离婚的,现在计生办要求罚款我2胎,45500元,还有6000元未婚先孕,请问我这属于2胎吗?未婚先孕也被罚款吗? 目前法院已经下达执行书 , 我该怎么处理。

反 馈

回复律师:徐慧玲 回复时间:2019-06-16 是否超时:

尊敬的冯先生:

您好,针对您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是否属于“二胎”及其处罚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2.14)第15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16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第17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根据前款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本人生育子女数。

居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提供有关收入情况。”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1.14)第15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天津市在2014年仍然实行“一孩”政策,虽然您系初婚,但您的前妻系再婚且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因此,您与您的前妻在2014年生育的孩子属于第二个子女,应当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方能生育,未经批准生育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2. 关于未婚先孕罚款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2.14)第39条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您的介绍,您与您的前妻所生子女系您办理结婚登记前所生,属于非婚生子女,因此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3. 关于法院的执行书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 特别注意: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2.14)第15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1.14)第15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3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三、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天津市自2016年起开始施行二孩政策,生育二孩以内的不再需要经过批准,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计征社会抚养费。

如计生办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系在2016年1月14日前,则其处罚应是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2.14),您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如计生办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系在2016年1月14日后,则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您可以在计生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主张适用新的法律规定,即适用《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1.14)规定的二孩政策。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根据您的介绍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徐慧玲律师

201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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