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这样的合同算不算欺诈?我的钱能要回来吗?
我于2018年5月18日受聘于渤海明珠俱乐部做形象代言人,所签合同甲方为;中国旗袍委员会天津分会及渤海明珠俱乐部,当时他们的业务是旗袍走秀,出于对旗袍的热爱我们加入了他们的俱乐部,当时他们收取了我们每人3000元的押金(共4个代言人每人3000)他们承诺只要一年内我们不跳槽一年期满3日内退给我们押金,一年当中我们没有一分钱的报酬为他们工作了一年,在这期间这个俱乐部搬家(去向不明)业务转型改做旅行社,一年当中他们俱乐部的各种活动也没有人通知我们,没有人安排我们要做什么,现在一年期满我们想要回3000元押金,可是多次交涉他们拒绝退还,理由是,作为形象代言人没有为俱乐部推广旅游业务,世界上有这样的道理吗?扣着我的钱要我免费为他们工作,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就不归还我的钱?我认为这是一个诈骗团伙(之前他们还以旗袍走秀的名义组织人去香港演出,结果是骗人去购物,每人收了2000多元到了香港又强行每人收200元,不交钱就不让入住)请律师指点我们一下,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