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郭**网友: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 关于您的权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向您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的,您可以要求其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开发商的相关违约责任的,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
2. 关于维权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有权与开发商就因商品房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进行协商和解,您也有权根据您与开发商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感谢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徐慧玲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