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朱** 提问时间:2019-05-10

标题:购买金地地产的商品房,开发商存在违建,不给业主下房本,业主无处哭诉

本人于2015年9月份购买位于天津市津南区金地艺华年小区【建设单位为天津金地集团(项目公司为天津金地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精装修高层房屋,当时金地地产营销宣传是三室房屋,室内合规赠送6平米的面积,而且在样板间展示区承诺是1:1的样板间,进门口过道处可安装大的开门衣柜,作为营销点后,便购买了此户型房屋,但是在17年10月份交房后,此墙体为承重墙,不可拆除,开门衣柜不可实现,故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之后在等待房本的过程中,突然接到街道张贴的违建的通知,并查到了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文件通知,边户已确定为违章建筑,要求开发商拆除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此事发生后,金地地产无动于衷,不主动出面找业主解决,不主动出面承担责任及业主损失,一味地逃避;而我们业主也只能通过维权的方式去联系金地地产,而他们采取的方案是不接待,并且通过雇佣保安进行阻挡,态度极其恶劣! 截止今天,金地地产告知我们初始登记时间为19年1月份,还不到合理发放本的时间,我觉得很荒唐,为什么初始登记未完成,金地地产不应该反省一下吗?难道要我们业主买单吗?而且金地地产还存在立项与实际交付不符,档案馆内只有毛坯前的资料和手续,且竣工图与实际不符,精装阶段未见验收及竣工文件,也未见后期有相关设计等变更,金地地产完全就是欺骗百姓! 我再此肯定国家为我们业主做主,我们的诉求很简单,我们买的是商品房,首先房屋存在违建情况是不具备商品房买卖条件的,另外我们需要赠送的平米数合法化,希望以后不要再存在被限制交易的情况,金地要赔付我们之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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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9-05-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朱**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 关于赠送面积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规定:“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方才发生效力。”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必须是符合相应规划建设,且必须是可计入“建筑面积”的面积,建议您核实开发商赠送给您的面积是否符合规划建设,是否属于不可计入“建筑面积的面积;如属于违章建筑,必须拆除,如属于不可计入“建筑面积的面积,则您无法获得赠送面积产权。如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该赠送面积,并对赠送面积的所有权作出明确、具体的允诺的,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2. 关于限制交易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正在依法查处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查处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限制该房地产转让。违法情形消除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对该房地产的转让限制。”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您购买的商品房存在违规搭建情况的,必须拆除,否则,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3. 关于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您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的,您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感谢参与!

李东光律师

2019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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