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9-05-09

标题:维修基金应该由谁进行追缴?

本人2001年购置港星里住房,并于2002年8月30日向天津市勤大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交了房屋维修基金,开发商出具了财务收据。在网上已多次反映此问题,新区住建委回复:1.开发商未上缴维修基金,网上无法查到本人维修基金账户,所以不能使用维修基金维修房屋,物业负责对本次房屋漏雨工程维修情况进行测算,各户(其他户也存在同样问题,已反映多年未给解决)对维修款项进行分摊。2.由业主本人找开发商联系维修基金情况。3.等政府最新政策。4.下一步建议港星里业主委员会或您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追缴。请问:1.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基金缴存手续,政府主管部门不监管码,他们没有追缴责任吗?2.网上查了一下天津市勤大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注销,我该起诉谁?难道我们的维修基金就这样白交了吗?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9-05-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1. 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及政府监管问题

《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第一条规定:“维修基金的缴存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33号)颁布实施起,至2003年1月1日实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形式的住宅,以下简称原有住宅)均应当统一缴存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第二条规定:“维修基金的缴存标准:(一)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的2%缴存维修基金。”

第三条规定:“维修基金的缴存方式:(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本意见批准实施之日起,及时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基金缴存手续,将维修基金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不得转移给其他任何单位。数额较大的可签订协议分期缴纳,2004年6月30日前必须缴纳总金额的15%以上,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04年12月31日。(二)各有关部门已统一归集的维修基金,应当在本意见批准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已归集的维修基金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四条规定:“维修基金的追缴措施:(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缴存维修基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额度缴存维修基金的,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仍应全额缴存维修基金。(三)任何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的,住宅业主或者业主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房地产建设单位未及时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基金缴存手续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所得税,您或者业主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关于诉讼主体问题

2.1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天津市勤大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处于吊销状态,建议您到工商主管部门核实该企业的存续状态。

2.2 如该企业仅是被吊销的,您可以其为被告进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

2.3 如该企业已经被注销的,您需要了解该企业是否依法进行了清算,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将清算组成员、公司原股东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提醒您注意,以上仅是我们就您所咨询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简要初步分析,仅供您参考,不作为最终结论,不可用于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亦不得用于除本咨询事项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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