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9-04-11

标题:静海区三街村民关于财产权益的维权

我们是静海镇三街的村民,现就静海镇三街村委会村民权益分配问题向上级领导反映,提出我们的抗议,并真诚地希望政府能够介入此事,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将就此事作出详细地说明。

一、事由陈述

今年三月底、四月初,三街村委会在没有经过我们这部分学生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在土地确权问题上商订了《三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认定参考意见》(见附件)。此意见第四条表明“因工作上学等原因1980年12月31日以后,户口迁入我村人员,只享受我村以固定资产投资创造的效益,发放给老村民福利总额的25%”。我们认为相关的条款,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此提出强烈反对。

此外,在此决议形成之前,三街村委会已经区别对待我们许多年。三街居民享受的每年年节分配福利、其子女享受上大学奖励等等,我们学生村民均不再享受之列;三街满45岁女子每月享受200元补助,而学生村民仅仅享受25%的比例。(以上的分配结果都应已体现在三街村委会的账册里,请区委会给予核查)

因此,同样作为合法村民,无法认同三街村委会的做法,特此向区政府反映相关问题,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法律依据

1. 合理合法的户口迁入。我们于1992年起依据三街村委会的要求以及政府相关政策,将户口合理合法地从原籍迁入静海镇三街。每人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的第七条表明了我们“户口迁入三街后,即享受三街村民的权利及义务”(合同见附件)。并且,三街向我们没人收取了3000元的入户费(收费盖章凭证见附件。)这个部分是通过瀛海学校进行的,其可以相应的为我们作证。

作为一个合理合法的户籍迁入,并且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我们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权益,没有理由被其区别对待。

2. 根据《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办法(试行)通知》的第五条第二款“不能存在双重标准”的规定,三街村委会这样的做法就是公然违反国家政策,歪曲相关条例规定。因此,其制定的相应认定参考意见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没有资格被实行。

三、上访要求

为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现提出如下要求,请政府责令三街村委会实行:

1. 禁止已制定《三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认定参考意见》的实行,并制定新的政策,保证我们与其他三街村民的地位、权益相同。

2. 将近几年已分配的年节福利对我们进行全额补偿

3. 满45岁女子的补助金必须同等到200元,并对之前进行补偿

4. 子女上大学奖励的3000元予以补偿

四、总结

多年来,我们受到三街村委会的不公正待遇,也曾就此事多次向各级政府反映,迟迟没有一个妥善的答复。其这次又如此公然地欺压百姓,公然地蛮不讲理,我们这次将势必将与其斗争到底,必须要求其归还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

恳请区委区政府领导,能够及时干预此事,严厉制止三街村委会的错误做法,维护群众的基本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反 馈

回复律师:李项喆 回复时间:2019-05-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网友:

针对您的提问,我们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您的介绍,您系静海镇三街的村民,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如您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您作为该村村民的合法权益的,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确违背法律法规、侵害您的合法权益的,您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相关政府部门有权责令村委会改正。

以上仅供参考,祝好!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项喆律师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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