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替父亲找律师咨询二伯烈士的问题
我的二伯是一位在革命烈士,牺牲70年左右了,当时二伯牺牲的时候我日奶奶还没去世,奶奶带着她的其余三个儿子生活,奶奶知道二伯牺牲的消息后几乎崩溃了,后来给了我奶奶一张像现在的奖状似的烈士证,现在那张烈士证在63年发大水时给丢了,大伯已去世5年了,今年父亲84岁三伯87岁,二伯牺牲后埋葬在哪里都不知道,我父亲的意思是,现在还可以向政府申请新的二伯烈士证吗?其次我的父亲和三伯可以向政府申领抚恤金吗?
我的二伯是一位在革命烈士,牺牲70年左右了,当时二伯牺牲的时候我日奶奶还没去世,奶奶带着她的其余三个儿子生活,奶奶知道二伯牺牲的消息后几乎崩溃了,后来给了我奶奶一张像现在的奖状似的烈士证,现在那张烈士证在63年发大水时给丢了,大伯已去世5年了,今年父亲84岁三伯87岁,二伯牺牲后埋葬在哪里都不知道,我父亲的意思是,现在还可以向政府申请新的二伯烈士证吗?其次我的父亲和三伯可以向政府申领抚恤金吗?
尊敬的郝先生:
您好,针对您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是否可以向政府申请新的烈士证
《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2.5.21)第一条规定:“一、《条例》施行后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条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定为烈士,烈士遗属依照《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前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其牺牲时施行的有关法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批准为烈士,烈士遗属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其解释和相关法规规定享受。”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6.4,现已废止)第六条规定:“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1980.9.3)第十一条规定:“《革命烈士证明书》和一次抚恤金,一般应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具体做法是:(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发给:(1)《革命烈士证明书》,发给父母。(2)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民政部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1981.2.16)规定:“《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以前批准为革命烈士尚未发烈属证的,以及烈属证已经遗失、损坏的,何时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问题,将统盘研究后另行通知(注)。已发你们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除发给县、市、市辖区启用的份数外,其余均由你们妥为保存,以备将来补证、换证时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1981年开始我国对革命烈士统一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颁发机关为民政部门,颁发对象为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革命烈士无上述亲属的,则不予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以上,如您二伯尚有父母、配偶、子女和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您二伯长大的其他亲属的,前述主体可以申领《革命烈士证明书》(但根据您的介绍相关烈士证明已于1963年丢失,您还需要搜集相关资料证明您二伯的革命烈士身份),如没有前述主体,则您要求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2.关于您的父亲和三伯是否可以向政府申领抚恤金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性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八条规定:“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1980.9.3)第一条规定:“本条例第二条……所说的‘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您二伯为革命烈士的,领取抚恤金的对象是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您的父亲和三伯不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