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长城公司补偿本人在职期间社保的诉求
本人自2011年9月至2018年8月在长城汽车天津哈弗分公司工作,工作期间长城汽车长期不按照实发工资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累计拖欠少交社保及公积金金额20余万元;同时在职期间长城公司长期单双班休假,每月均未按照实发工资核算加班费(有长城公司的休假通知为证)
本人于2018年12月在“开发区劳动监察”“开发区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工作期间的所有:中国银行工资流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建设银行公积金缴费明细、劳动合同等;
截至2019年3月25日认为得到两个部门书面的回复,25日电话咨询开发区劳动监察,电话沟通结果为:“长城公司提交的本人的工资流水与我提交的工资不符,需要我去劳动仲裁”。故再次与开发区劳动仲裁电话沟通,回复为:“根据劳动法,企业只有义务为离职员工保留一年的工资流水”,综上所述我在长城公司七年的公司未为本人缴纳的社保无法得到追回。
相关证据我已经提供给监察和仲裁部门,并且均为政府或银行出具的证据,为什么长城公司内部出具的工资流水与我的不符,就由我去进行仲裁,希望劳动相关机构能够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另外已经有很多同事通过监察或仲裁证明长城公司没有按要求提交社保,为什么还要我们反复的仲裁和起诉,此事拖来拖去已经小半年了,政府机构能不能快速的给与回复!到底是银行的流水造假,还是监察部门不做为,故意拖延,请给与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