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9-02-22

标题:拖欠工资产生的后续劳动纠纷

律师,您好。

我爱人职位是工程公司的财务,之前每月的工资数额是大概是税后5000多,但是她与单位之前签的合同都是按照天津市最低基数2210签订的,现在因为欠薪,提请了仲裁,申请之前所欠2年多的工资、防暑降温费等福利费用以及赔偿金大概是15万,但用人单位以打卡机丢失为由,拒不承认17年之后的出勤情况,仲裁机构也只按照合同所签订工资,宣判了支付17年之前所欠工资2万左右,其他赔偿均未支持,防暑降温费福利费用已过诉讼期为由未支持,是否合理?

还有就是:因为该单位已有很多人因欠薪而仲裁,如果以之前同事为人证,以之前该仲裁机构宣判书为证据,提起诉讼,法院会一般情况下,更多的支持当事人还是用人单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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