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毕** 提问时间:2019-01-03

标题:请问律师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尊敬的李律师:您好

我是汉沽四季花苑的业主,2018年2月本小区原物业公司将我们近百户业主诉之法院(见附件)。要求我们交纳物业费。现咨询一下李律师,请您帮助解答。

1.情况是这样的,2015年1月,北京华特物业公司与本小区业委会签订了为期3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北京华特物业经营不善,同年4月就撤出了该小区。随后不知什么时候北京瑞昌卓信物业在没有通知任何人和任何组织的情况下就进驻了该小区。最重要的是没有与业委会签订服务合同。没有合同的约定,当然就没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大部分的业主对其服务与收费标准不认可,另外,有一部分费用都是我们业主自己交的,所以大家就不交物业费来抵制物业公司的所作所为。这里有附件,恳请您帮我们分析一下,我们怎样维权。因此次开庭是小额诉讼,不能上诉,只能申请再审,据说申请再审是非常困难的,大家又不知如何。

2.还有,庭审时法官问原告是否变更诉求,原告说:不变。那为什么在判决书中称原告变更诉求,这样合法吗。

3.如果在判决生效后我们要申请再审,那所判的物业费交还是不交,如果不交是什么后果。交了之后还以申可请再审吗?请您费心解答。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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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9-01-11 是否超时:

1.关于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您对已经生效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只有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2种情形的,法院才会再审

2.物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且该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会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建议您向原审法院阅卷核实。

3.关于是否按照判决书交付物业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您的介绍您与北京瑞昌卓信物业公司的判决已经生效,您应当按照判决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即使您申请再审也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您未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时间支付物业费的,可因此产生额外的执行费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且您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可能因此而被上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您按照判决交付了物业费之后,是不影响您申请再审的。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李东光律师

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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