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何**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关于要求房屋卖家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您的陈述及以上法律规定,如您与卖家的购房合同中就隐瞒户口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您可以向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如未约定的,您可以要求其承担因此给您造成的损失的,但您应就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
2.关于退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您的陈述,如您与卖家的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则自解除条件具备时,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在具备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条件时,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感谢参与!
邓露茸律师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