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8-11-13

标题:诺德中心违法捆绑售卖车位

河北区诺德中心售卖商品房强制捆绑车位,七十多岁老人买房,2018年3月咨询买房时没说必须买车位,等五月卖完老房交定金了,必须先买25万高价车位,才能定房而且房源紧张,导致老人负债购买。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8-11-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赵*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 必须先买车位才能购房违反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根据您的陈述及以上法律规定,开发商将车位与房屋进行捆绑销售确属违法行为。

2. 该老人应取得证据才能维护合法权益

该老人可选择通过行政途径向国土资源局反映,纠正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解决,但都必须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老人应当承担如下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该老人的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搜集证据的范围,只能自己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您的陈述及上述法律规定,建议该老人核查在和开发商交易时的细节,包括文字记录材料、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等,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若该老人没有证据或其不足以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感谢参与!

厉永刚律师

2018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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