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魏**: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对天津市城市一卡通电子卡退费问题的咨询,根据财政部出台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办法》第八条“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城市一卡通的发卡单位可以向用户收取一定押金,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但经查询得知天津市政府并未制定相关规定。
案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因此在持卡人所持一卡通未遭损坏能正常使用的情形下,一卡通发卡单位应当退还押金,但本人查询众多案例当事人因一卡通押金退还引起的诉讼胜诉判决较少,本答复仅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感谢您的参与,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
王小平律师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