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开发商违规交房,致使交房后8个月不通燃气!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开发商今年3月30交房,交房时《天津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没有给消费者!消费者怀疑开发商没有竣工报备的情况下,强迫买房者收房!致使交房后8个月不通燃气!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经多次沟通,开发商推一直推诿!大家恳请一个伸张正义的律师出面,为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
开发商今年3月30交房,交房时《天津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没有给消费者!消费者怀疑开发商没有竣工报备的情况下,强迫买房者收房!致使交房后8个月不通燃气!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经多次沟通,开发商推一直推诿!大家恳请一个伸张正义的律师出面,为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
尊敬的张**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 关于《天津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问题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第38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并未向您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您可以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开发商提供。
2.关于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可以交付的问题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1条规定:“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竣工验收报告;(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证明;(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的法定条件系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非法定交付条件,请您核实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如约定的交付条件不包含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则开发商系合法交付。
3. 关于燃气未开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请您核实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燃气开通的时间及逾期开通的违约责任。如有约定,您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逾期开通燃气的违约责任。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感谢参与!
厉永刚律师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