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您好!
现对您的答复如下:
根据以上您的介绍,我们无法了解具体事实,仅作出如下解答,谨供参考:
1. 关于《装修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随时要求解除您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但您应当赔偿装修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按照《装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您可以要求调低。
2. 关于《装修合同》解除后,所交的首付款是否可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您的介绍,装修公司尚未开工,你可以要求其退还您已付的款项,但提醒您注意,装修公司可能以您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为由,不予退还。
3. 关于解决争议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36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您可以通过以上途径解决您与装修公司的争议。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