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雷** 提问时间:2018-09-25

标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天津物业管理,对空置房屋有没有减免物业费的规定。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天津物业管理,对空置房屋有没有减免物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天津物业管理,对空置房屋有没有减免物业费的规定。业费的规定。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8-10-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雷**网民: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05.28发布)第66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67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根据目前天津市最新的法律规定,除非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就物业管理服务费另有约定,业主应承担自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所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即使您的房屋空置,也应按照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感谢参与!

李东光律师

2018年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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