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龚** 提问时间:2018-08-29

标题:咨询:卖家不退还购房定金

天津开发区法院于2018年4月出具调解书,要求卖家于2018年6月10前退还购房定金,但截止目前卖家仍未退还,经多次沟通均答应还钱,但沟通过后再无任何消息,后去法院立案执行,经查卖家名下无任何不动产及存款(我支付定金的不动产不是卖家名下的,他也没有房屋持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请问律师,我应该如何收回我的定金,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8-09-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龚**: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购房定金返还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25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您介绍的情况和陈述,在您已向天津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调解书,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您可考虑向执行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执行法院申请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高铁、动车、飞机等高消费行为,以此督促其尽快履行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8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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