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卢**: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能否退车位
1.1 请您首先核实开发商是否为“出售”车位的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根据前述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位的归属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的方式约定,请您首先核实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该车位,如开发商并非车位的权利人,则其“出售”车位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开发商始终不能获得车位权利人追认的,则您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如能得到追认,则合同有效。
1.2 如开发商是车位的合法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您的介绍,您与开发商就车位交付的条件未明确约定,您应首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确定交付条件;如双方不能就交付条件达成一致的,您需核实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中是否有涵盖车位交付标准的内容;如仍不能确定交付条件的,则适用2015年12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住建部发布的《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行业标准,请您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内容判断开发商的车位交付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开发商交付的车位不符合合同约定、国家标准,致使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您不能举证证明开发商违约致使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您将承担不利后果。
2. 关于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23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前述规定,请您核实您与开发商订立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如果您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有效,您可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纠纷,并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即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内容)、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