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有关购房补充协议签订的咨询
律师您好,我于2016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的交付日期是2017年5月15号,但时至今日依然没有交房,已经违约1年多了,我们业主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同意签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在附件中),请您帮忙看看这份协议是否存在漏洞,签了对业主是否有危害?(原合同照片在附件中)
附件:
尊敬的刘**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开发商的交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补充协议》第1条载明:“甲方于2019年7月1日前,无条件将验收合格房屋交付乙方......”
根据前述规定及《补充协议》内容,您签订《补充协议》后将视为您认可将房屋交付时间调整为2019年7月1日,虽然《补充协议》第3条载明了开发商在2019年7月1日前交房仍需按原合同标准赔付您,但您将失去在2019年7月1日前直接依据原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建议您明确无论《补充协议》的签订或履行情况如何,您均有权直接根据原合同约定在2019年7月1日之前或之后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如不能在2019年7月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乙方,自原合同签订交房日期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甲方按原合同标准向乙方赔付。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甲方每日按商品房总价的万分之五标准,向乙方赔付违约金。”
原合同第五条约定:“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方式,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以上约定,如开发商不能在2019年7月1日前交付房屋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发商每日按照商品房总价的万分之五,向您赔付违约金。而按照原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则开发商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您支付利息,并按照每日商品房总价的万分之五,向您支付违约金。因此《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实际上降低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数额。
同时,提请注意,根据您提供的补充协议和原合同的部分条款信息,我们并不能了解您原合同的整体情况。您可以就补充协议中的条款充分考虑、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
以上谨供参考。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