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供热公司违反合同不当收费
我们住王顶堤凤园南里,2009年因出国定居,已经申请停机,所有单据都有。我们与供热签的最近的一份合同是2005年的,里面没有任何因停热需要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条款。
2011年天津出台新的供热管理办法,新增了有关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规定,但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热合同。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我们因长期在国外定居,自2009年停热至今,除了2005年的旧合同,从未签订任何新合同。2011年以后新合同条款变更,我们不知道,更没有签定。这个可以理解为旧合同自行终止。
现在因卖房需要供热过户,供热公司要求我们承担7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我们认为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