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严重扰民的道路景观灯的光污染问题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河西区解放南路沿线的居民,在08年时解放南路进行道路改造时取消了原有的路灯(截光灯),改用景观灯来替代功能性路灯照明,在我家楼前5米左右的距离安装了4盏250瓦的大功率景观灯(汽车远光灯功率≤60瓦),同时马路对面也安装了4盏大功率景观灯,导致我家整晚共有8盏景观灯的强光照射进屋内,严重影响了我家和附近居民的正常作息。
由于该景观灯没有重新分配光通量的反光器等控光部件属于装饰性灯具,且灯杆没有向道路中心延伸的悬挑结构,导致最大光强方覆盖居民楼,经测量窗户的垂直照度高达30勒克斯(是路面照度的3倍以上),大大超出了标准限定的熄灯时段≤5 勒克斯、熄灯时段前≤25 勒克斯和灯具上射光通比≤25%的最大限值要求,对住户造成了视平线炫光和严重的光污染扰民问题。
在标准也明确给出机动车道路照明必须采用功能性灯具的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同时也给出了功能性和装饰性结合的灯具仅限于:商业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限制要求。标准中还提出:对已经出现光污染的城市,应同时做好防止和治理光污染的工作。
再此,希望区律师能够帮助和支持住户们的合理需求,要求路灯处及其主管部门市容园林委,依照国家标准和法规解决该大功率景观灯对我家和沿线居民造成的光污染问题。
引用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和CJJ4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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