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18-04-10

标题:住宅楼底商开餐饮是否需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出租房屋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明。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楼下火锅店未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同意,已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请问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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