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盛京泰腾孙佩莹欺瞒消费者涉嫌挪用资金
我于16年7月在北京商会大厦(原推广名中关村泰达公馆)购置房屋用作结婚,至今该售房公司未得所购房的房产证后经法院调解解除合同并约定退还首付款时间,但是马上到最后期限了却打电话说暂时没钱给退,当时为了最快速度拿到退款只要求退还已付款并没要求赔偿。他们如今又开始拖延导致无法购房结婚,我该怎么办,强制执行的话要多久才能拿到钱,我能不能起诉追偿?他们是不是涉嫌挪用资金?
孙佩莹是这家公司的监事占股98%,且她占股的公司有6家。
我于16年7月在北京商会大厦(原推广名中关村泰达公馆)购置房屋用作结婚,至今该售房公司未得所购房的房产证后经法院调解解除合同并约定退还首付款时间,但是马上到最后期限了却打电话说暂时没钱给退,当时为了最快速度拿到退款只要求退还已付款并没要求赔偿。他们如今又开始拖延导致无法购房结婚,我该怎么办,强制执行的话要多久才能拿到钱,我能不能起诉追偿?他们是不是涉嫌挪用资金?
孙佩莹是这家公司的监事占股98%,且她占股的公司有6家。
答复:
尊敬的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调解书的执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该案已经审理完结且达成了调解书,因此您不能就该案件重新提起诉讼,但您可以自调解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关于是否涉嫌挪用资金罪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指的是公司等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您推测开发商将购房款用于其他用途难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综上,从法律关系上看,您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应当依约履行。现在开发商逾期履行的,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开发商仍拒绝履行,法院会采取一系列的执行措施督促开发商履行。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陈媚 律师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