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丰*: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房屋所需维修部分是否属于主体结构的问题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第2.1.1项规定:“结构 能承受作用并具有适当刚度的由各连接部件有机组合而成的系统。”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2.0.1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根据住宅室内各功能区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并满足视觉艺术、达到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空间效果的过程。”
第2.0.3项规定:“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结构安全质量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商品房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没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您所述的情况,房屋开裂部分现存在属于房屋主体结构、墙面、装修工程三种可能,需综合考虑房屋开裂部分是否承重、开裂范围系墙体或墙面等因素进行考虑。如房屋开裂部分属于承重的结构且开裂部分已经深入到墙体,则可能属于主体结构;如房屋开裂部分仅限于外部墙面,则可能属于墙面;如房屋开裂部分不属于承重的结构但开裂部分已经深入到墙体,则可能属于装修工程。请您自行核实或聘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后确定房屋开裂部分是否属于主体结构及是否存在安全使用质量问题。
2. 关于您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5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所限内承担保修;3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第6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5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勘察、维修;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维修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误工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回复第1条内容,在您核实房屋开裂部分所属工程及是否仍在保修期内后,如房屋开裂部分仍在保修期内的,您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维修并赔偿损失,但如已超出保修期的,将需由您自行维修。
以上仅供参考,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8年1月29日